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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分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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