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咸宁市**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区城管局不服城管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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