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日,本院受理了原告罗*诉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于20156月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方*与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咸宁市**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杨**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蒋中华与潜江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纪纲与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与长沙**土资源局、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长沙**土资源局、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毛**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再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