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中华与潜江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中华与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潜江市城乡规划局、潜江市园**居民委员会、江汉**学院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中华以与第三人潜江市园**居民委员会、江汉**学院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中华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中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