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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芙蓉区分局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强制决定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芙蓉区分局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强制决定,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某某撤回对长沙市**芙蓉区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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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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