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诉被告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以该案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以该案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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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袁*等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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