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工商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行初字0000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以通过加强学习,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和教育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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