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梅**因与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碣大队、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梅**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