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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对克拉玛依市**工程有限公司拒不退还临时使用土地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克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退还临时使用土地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克市独区国土资执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u0026ldquo;责令被执行人克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土地u0026rdquo;的事项(处罚内容为:u0026ldquo;1、责令被执行人克拉**装工程有限公司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即38139.15元。其中,被执行人克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缴纳罚款)。

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克市独区国土资执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卉丰绿化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退还临时使用的土地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法定程序,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该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独山子区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克市独区国土资执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子区分局作出的克市独区国土资执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求被执行人克拉**装工程有限公司u0026ldquo;退还非法占用土地u0026rdquo;的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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