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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徐闻县**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因诉被申请人徐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10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林**以广东省**民法院已立案实体审理其诉徐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纠纷诸案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撤回再审申请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林**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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