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制药厂诉延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制药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制药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制药厂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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