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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延庆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英诉被告延庆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董*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董**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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