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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延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延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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