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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诉曲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74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曲沃县人民法院(2013)曲行初字第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1989年曲沃县人民政府为贾**登记了编号为EY03020090的宅基地。1993年,该宅基地一分为二,曲沃县人民政府分别为贾**颁发了曲**(93)字第00131号和曲**(93)字第001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因邻里纠纷,1998年8月10日曲沃县人民政府作出曲政土权字(1998)第11号《关于撤销贾、贾*宅基地使用证的通知》,撤销了贾、贾*的土地使用证,更正后重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1998年12月根据贾**申请,曲沃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曲**(1998)字第9801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12月,经贾、贾*申请,该宅基地又一分为二,曲沃县人民政府为其分别颁发了曲**(1999)字第1451号和曲**(1999)字第15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起诉要求撤销曲沃县人民政府为贾*颁发的曲国用(1999)字第15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1999年颁发,其于2013年提起诉讼,未超过20年的起诉期限。原审认定不当,予以纠正。依据《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曲沃县人民法院(2013)曲行初字第9-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曲沃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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