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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郭**诉寿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郭**诉寿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起诉的寿集建(2004)字第ⅩⅩ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被寿阳县人民政府寿土权字(2012)第01号注销陈**ⅩⅩ宗地土地登记的决定所羁束,该决定从2012年3月3日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直至2014年4月8日才被本院(2014)晋中中法行终字第11号终审判决所撤销。故上诉人郭**、郭**虽于2012年8月2日就已应当知道寿阳县人民政府为陈**颁发寿集建(2004)字第ⅩⅩ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但由于法院审理寿土权字(2012)第01号注销陈**ⅩⅩ宗地土地登记决定的时间,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因此不应将法院的审理时间计入起诉期限。综上,上诉人郭**。郭**的起诉,并未超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寿**民法院立案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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