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赵**提出,为缓解与第三人寇秀文之间的矛盾,意图调解解决争议,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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