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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武**、武**与太谷县人民政府及车巧卿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武**、武**与被告太谷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车巧卿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我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太行初第1号行政判决书,被告太谷县人民政府不服向晋中**民法院提出上诉,晋中**民法院于2007年9月23日作出(2007)晋中中法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车巧卿不服,向晋中**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晋中**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2)晋中中法行申字第13号行政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晋中中法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我院重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武**、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太谷县人民政府(发证办)已经依据原生效判决注销了颁发给第三人车巧卿的太权证字第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其起诉撤销第三人车巧卿的太权证字第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主张,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且太谷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办公室已于2008年10月20日将太落办字第xx号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作废,发证依据已不存在。太谷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办公室已经依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启动对该案的落实政策程序,为此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房屋登记行政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本院已于2014年3月28日向太谷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办公室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办公室尽快依据相关政策,为符合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有关当事人及时办理落实政策相关事项。现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办公室已启动落实政策程序。原告武**等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武**、武**、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三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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