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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珠诉霍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霍州市人民法院(2014)霍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裁定查明,原告申李*1990年经批准在上曹村建房,一直在争议道路上通行。1995年元月,霍州市人民政府为原**煤矿颁发070700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范围包括争议道路。2013年4月,该道路被拆除改建为楼房,申李*认为侵犯了其相邻通行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霍州市人民政府为原**煤矿颁发的070700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审法院认为,霍州市人民政府的发证行为是对土地权利予以行政登记,并未改变争议道路所涉土地的通行用途,争议道路被拆除改建,与政府的发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申李*主张通行权受侵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申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申**上诉称,1990年,上诉人经批准在村里建房,双方争议道路就是上诉人和村民通行的唯一必经之路,所有权属于上曹村。1995年霍州市人民政府为原曹村煤矿颁发国有土地证时,以矿方自制图纸为依据将争议道路划归矿方所有,导致了2010年10月曹村煤矿破产后丰峪煤业断路盖楼的事件发生,造成上诉人和村民无法通行的后果,被上诉人的发证行为和上诉人通行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有权提起诉讼。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土地行政登记是指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本案中,1990年上诉人申**经批准用地建房,1995年霍州市人民政府为原**煤矿颁发070700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并无争议,故二者在土地行政登记上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申**认为丰峪**任公司在通行道路上建起楼房侵犯了其通行权,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二审予以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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