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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诉曲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陈**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曲沃县人民法院(2014)曲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陈**,被上诉人曲沃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原审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陈**与第三人王**均居住于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村。曲沃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给王**颁发了曲集用(2004)字第458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陈**、陈**认为曲沃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侵犯其权益,要求撤销该登记行政行为。曲**民法院在2010年审理陈**、陈**与王**民事纠纷案件时,陈**、陈**就已经知道曲沃县人民政府给王**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而陈**、陈**是在2014年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陈**、陈**的起诉正确,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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