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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庄观音庙管理组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家庄观音庙管理组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霍州市人民法院(2014)霍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经审查查明,上诉人赵家庄观音庙管理组于2013年曾向霍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霍州**管理局给赵家**员会颁发的02-745字第00014489号房屋所有权证。霍州市人民法院以(2013)霍行字第2号行政裁定不予受理,赵家庄观音庙管理组不服提起上诉,临汾**民法院以(2013)临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认为其没有具体的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维持了霍州市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的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家庄观音庙管理组不服霍州**管理局向赵**委会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提起诉讼,临汾**民法院以(2013)临行终字第48号终审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生效后,霍州**管理局并未作出变更该登记行为的新的事实。上诉人在没有新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不应受理。原审裁定结论正确,予以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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