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霍州市人民法院(2014)霍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霍州市人民法院(2014)霍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
发回霍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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