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五寨县人民法院(2014)五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委托代理人郝**,被上诉人五寨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赵**及被上诉人五寨县**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五寨县人民法院(2014)五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五寨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