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晋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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