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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晋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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