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定义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汾阳市人民法院(2014)汾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岳定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岳**,被上诉人文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文水县芝秀新能**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天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汾阳市人民法院(2014)汾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汾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岳定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