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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沁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沁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卫*庆诉称,2002年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审被告沁水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沃泉村村委)将其原承包土地违法转、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其获知后,向县乡各单位反映,各级领导也曾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但一直未予落实,故诉至法院,请求:1、公开上沃泉村转、发包土地的手续、合同,并对不合法的予以撤销;2、上沃泉村委与其签订承包合同;3、沁水县农经局撤销上沃泉村委不合法的农村土地使用证;4、土沃乡人民政府撤销上沃泉村委不合法的原登记土地资料;5、沁水县农经局、土沃乡人民政府重新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卫**向法院提出的行政诉讼,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在向其释明如何正确表达诉讼请求,并询问其本人意见后,其仍坚持诉讼。卫**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应u0026ldquo;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u0026rdquo;的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卫**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卫**上诉称,其诉请的第一项是公开上沃泉村违法转、发包土地的手续、合同,只要把该信息公开,其明确的诉讼请求自然就有了,且多年来其向多个部门反映、举报,有沁水县农业局于2003年10月15日还出具了u0026ldquo;关于对土沃乡上沃泉村村民卫**反映本村退耕还林中涉及土地承包一事的处理意见u0026rdquo;为证,其认为其诉讼请求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沁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卫**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其本人向土沃乡、沁水县人民政府写的举报材料,举报上沃泉村违法转、发包土地的情况;2、沁水县农业局给土沃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二份;3、沁水县人民政府、人大相关领导出具的意见函;4、沁**访局局长王**给沁**民法院院长写的便函;5、沁**人大给沁**民法院出具的函。以上均为复印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卫**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原承包地上的土地使用权被行政机关违法登记的事实,且其上诉请求中也认为u0026ldquo;把上沃泉村违法转、发包土地的手续、合同公开,其明确的诉讼请求自然就有了u0026rdquo;,二审中本院对其进行了询问,其认可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应首先申请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公开。综上,卫**向法院提出的行政诉讼,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驳回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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