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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冬印与被上诉人秦**等、原审被告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原云兰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重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秦**、秦*、秦**以其与上诉人秦**,原审第三人原云兰、秦**、秦**、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秦**、秦*、秦**与上诉人秦**,原审第三人原云兰、秦**、秦**、秦**的土地行政登记争议就此已解决,各方当事人应按其所签协议履行。被上诉人秦**、秦*、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上诉人秦**、秦*、秦**撤回起诉;

二、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重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无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秦**、秦*、秦**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秦**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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