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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长治**民法院(2015)长行终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王**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明显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再审,要求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王**起诉请求撤销第210071号《长治市城**司南关分公司发放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存根》,该登记行为的时间为198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故该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原审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故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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