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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黎城县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张华北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襄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襄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起诉请求撤销黎集建(92)字第140613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1993年9月。2014年9月26日,杨**向襄**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杨**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其向一审法院起诉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的最长法定期限,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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