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晓钢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汾阳市人民法院(2014)汾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晓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武晓钢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武晓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