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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与沁**经局、沁水县土沃乡人民政府、沁水县**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卫*庆不服被告沁水县农经局、沁水县土沃乡人民政府(下称土沃乡政府)、沁水县**村民委员会(下称上沃泉村委)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向三被告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前,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沁水县**村民委员会将其承包的土地违法转包、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其得知后,向县乡各单位反映此事,各级领导也曾作出过批示要求相关单位予以解决。请求判令:1、根据法律和证据,对被告上沃泉村委发包的手续、合同予以公开,不符合承包法的予以撤销;2、被告上沃泉村委按承包法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3、被告沁水县农经局撤销被告上沃泉村委与承包法解决办法不符的农村土地使用证;4、被告土沃乡政府撤销被告上沃泉村委与承包法解决办法不符的原登记土地资料;5、要求被告沁水县农经局、土沃乡政府重新登记并与原告按规定颁发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卫*庆向本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在向其释明如何正确表达诉讼请求,并询问其本人意见后,其仍坚持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卫**。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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