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香诉被告忻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卢*飞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香以先行解决土地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张**与沁水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卫**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卫**与沁**经局、沁水县土沃乡人民政府、沁水县**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与路春晖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黎城县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张华北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和土地行政登记案行政判决书
梁**、梁**与平遥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昔阳县**民委员会与昔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