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与被告**警察支队不服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王**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