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潘**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潘**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