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潘**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潘**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王**、邱*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特州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金**等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杜卫中等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魏**、周**等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陆信誉、施**等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许**等与丰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范*等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何**与新沂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钱**与睢宁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