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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范*等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蔡*等118人因诉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崇行诉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蔡*等118人于2011年至2012年间陆续领取市住房局颁发的无锡市锡沪东路99号各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认为房产证分户图没有体现出房屋权界限、四面墙体的归属和周邻关系的表述,以及拥有合法产权证却没有实际铺位、无门无墙、无固定界址点,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厅)提出复议,省住房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房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蔡*等118人于2015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虽取得商铺的产权,但无法确定商铺的位置,《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平面图不符合规范要求。请求:判令撤销市住房局颁发给其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重新颁发符合法律规范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本案诉讼费由市住房局承担。本院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所涉起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日期至今均已超过2年,现其要求撤销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均已超过起诉期限,故对其要求撤销市住房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重新颁发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蔡*等118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蔡*等118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市住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为发放可以证明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权属证书,但市住房局所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没有清晰载明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故其持有产权证并不表示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并且省住房厅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进行了受理和审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此,其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起诉期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住房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是行政行为。《房屋所有权证书》明确载明了产权人、房屋位置、房屋状况、规划用途、房屋权属等信息,蔡*等118人对该行政行为具体内容是明知的。蔡*等118人要求通过诉讼来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及重新颁发产权证书,应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出。现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其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省住房厅对蔡*等118人的提出的行政复议予以受理和审查,不影响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行使诉权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判断。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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