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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南**溧水分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溧水分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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