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都兴建、都**、都**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都兴仿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烟台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烟国用(2010)第416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朱**与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烟台市人民政府、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蓬莱**源局、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烟台市芝**居民委员会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蓬莱**源局、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栖霞**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邱**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包**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