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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兴建、都兴明等与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都兴建、都**、都**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都兴仿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烟台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烟国用(2010)第416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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