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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廷修与乳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廷修因诉乳山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权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温廷修于2004年11月1日取得了10.91公顷海域的使用权,用海类型为海水养殖,项目名称为浅海底播养殖,使用终止日期至2014年11月1日,有国海证053700058号海域使用权证书为证。2014年8月5日,温廷修向乳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乳山市政府)提出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2014年8月13日,乳山市政府作出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通知书,不予续期的原因是:该宗养殖海域(证书编号:053700058)毗邻我市南泓渔港,距其距离仅1公里左右。南泓渔港是1975年建成投产的公益性渔港,是国家二级渔港和乳山市重点群众渔港。随着我市海洋产业迅猛发展,南泓渔港已经无法满足产业发展、群众生产和安全保障的需求,乳山市政府已经决定扩建南泓渔港,将其建成集捕捞、养殖、旅游、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国家一级渔港。因该宗海距扩建工程最近处不足700米,使用权续期将会影响渔港扩建工程。因此,按照海域使用规划及公共利益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宗海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

2015年1月26日,温廷修起诉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请求确认被诉《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通知书》违法,并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因起诉主体错误,温廷修于2015年4月17日要求变更被告为乳山市政府,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因此,乳山市政府拥有是否批准海域使用权申请以及续期申请的职权。本案中,温**使用的海域毗邻乳山市南泓渔港,而南泓渔港系公益性渔港,乳山市政府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批复,同意乳山市**有限公司填海造地使用海域,并要求乳山**殖公司填海造地使用海域项目要以一级渔港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因该项目涵盖了原南泓渔港,要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影响原渔港正常使用,且该项目建设完成后应预留充足的公益性泊位和作业加工区,无偿提供给周边渔民捕捞养殖使用。可见,包括南泓渔港在内的周围海域的开发,存在公益性开发的性质,温**的养殖海域距扩建工程距离过短,工程施工极可能对其海水养殖造成损失,乳山市政府依此理由向温**作出了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温**要求确认乳山市政府作出的《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通知书》违法,并撤销该行政决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驳回温**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温廷修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乳山**殖公司的填海造地开发具有公益性质是错误的。从乳政办字(2013)86号批复中可以看出,乳山**殖公司的填海造地项目要符合《乳山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还需进行海域申请、环评、论证等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且项目完成后应预留充足的公益性泊位。从被诉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通知书中也可看出,该项目是一个集捕捞、养殖、旅游、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项目,是以公益性名义掩盖商业开发目的。上诉人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受到《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保护,上诉人所使用的海域并不在填海所在范围内,续期是否存在隐患只是行政部门主观上的分析。故被上诉人不予续期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乳山市政府答辩称,1、南泓渔港属于公益性渔港,投资扩建后其公益性质不变。乳山市**有限公司对南泓渔港扩建项目进行投资,不能因为政府未投资而否认其公益性质。南泓渔港的扩建,无论谁投资,均需经过申请、环评、论证的环节。被诉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通知书中载明“将其建成集捕捞、养殖、旅游、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国家一级渔港”,尽管包含经营活动,但是在使用南泓渔港时,无论停泊该渔港的船舶从事何种经营活动,南泓渔港均不收取泊位费。2、被上诉人作出的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通知书于法有据。南泓渔港扩建工程距离上诉人所使用的海域最近处不足700米,涉案海域如果续期海域使用权,势必会影响渔港扩建工程,损害公共利益,也会给养殖人造成损失,故被上诉人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不予续期的决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期间,被上诉人乳山市政府提交以下证据、依据证明被诉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通知书合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053700058号);2、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书;3、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通知书;4、《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乳山市**有限公司填海造地使用海域的批复》(乳政办字(2013)86号);5、卫星截图打印件一份。6、法律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上诉人提交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通知书。

本院查明

经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坚持一审期间的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规定:“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乳山市人民政府具有批准海域使用权申请以及续期申请的法定职权。本案中,乳山市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关于同意乳山市**有限公司填海造地使用海域的批复》,该批复要求该项目要以一级渔港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并指明该项目涵盖了原南泓码头,应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影响原码头正常使用,且项目建设完成后应预留充足的公益性泊位和作业加工区无偿提供给周边渔民捕捞养殖使用。由此可见,该项目开发涉及南泓码头,存在公益性开发的性质。上诉人温廷修使用的海域毗邻乳山市南泓渔港,距上述项目距离过短,如果批准续期,开发项目的实施极可能对上诉人的养殖物造成损失,且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故被上诉人作出了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通知书,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温廷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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