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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日照**管理局房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日照**管理局、第三人李*红房权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以与第三人李*红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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