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日照**管理局、第三人李*红房权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以与第三人李*红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温廷修与乳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史**与莒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威海市环**岛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威海市环翠区林业局林业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乳山市某某公司与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日照**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莒县**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胡**等与惠民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侯**与滨州**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徐**与惠民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滨州**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