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秀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第三人姚**、匡凯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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