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乳山市某某公司与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乳山市某某公司因被告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丛某某房产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乳山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乳山市某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