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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滨州**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因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滨州**管理局、原审第三人滨州市**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6月26日,上诉人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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