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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诉被告临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由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邵**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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