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诉被告临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由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邵**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刘**与东阿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李**与夏津**理中心房产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临清市先锋**庄居民委员会与临清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聊城**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陈**与平邑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傅*与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聊城**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