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不服新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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