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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新郑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不服新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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