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袁**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因和第三人乔**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原告钱保安、路平诉被告郑州**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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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与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王*不服房产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杞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岳*进与杞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杞县育苗学校(杞**小学)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裁定书
商丘市梁园区**会张庄西村民组与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