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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袁**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因和第三人乔**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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