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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第一村民小组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招讨营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时松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杞**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杞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原告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招讨营村第一村民小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招讨营村第一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招讨营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招讨营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招讨营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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