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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立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兰**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兰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自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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