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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韩**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开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一审被告及一审第三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兰考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程*、张**,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孟**、王**,被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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