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钱保安、路平诉被告郑州**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保安、路平诉被告郑州**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保安、路*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保安、路*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保安、路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