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钱保安、路平诉被告郑州**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保安、路*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保安、路*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保安、路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周**与荥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高**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新郑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任**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2
王**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开封市祥**第一村民小组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