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领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杞**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杞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原告王*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