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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诉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杞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4)杞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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